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2017年9月15日和16日在南京培训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还是提及,其业务系统是按照会计收入口径确认利息收入,其增值税计税系统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按照原14号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
如果金融机构按照会计收入去申报增值税,至少会出现两项会计税法差异:
1、会计收入按月计算,但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比如会计按月计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后者。此时,相当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总是提前,一般来说,税务当局可能乐见其成,未必太较真。 2、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但是增值税上传统的理解还是按照名义利率去计算。但是相对而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计算的结果并没又显著差异,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