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案完败退回罚款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8-03-19
摘要: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包括第五税务所在内的十家税务所联合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包括本案汕銮咨询公司在内的1154户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地税限改〔2016〕9号),告知被送达单位因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包括第五税务所在内的十家税务所联合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包括本案汕銮咨询公司在内的1154户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地税限改〔2016〕9号),告知被送达单位因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限其于2016年10月21日前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分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如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嗣后,汕銮咨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故于2016年11月29日,前往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询问。当日,第五税务所作出了沪国税崇五简罚〔2016〕10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以汕銮咨询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汕銮咨询公司罚款人民币(以下税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汕銮咨询公司当场缴纳了罚款,原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于当天解除了对汕銮咨询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汕銮咨询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月3日向崇明国税局申请复议,崇明国税维持了第五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汕銮咨询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撤销第五税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崇明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第五税务所作出的对汕銮咨询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等五项诉求。
 
  争论焦点:一、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二、非常户认定是否违法?三、是否应赔偿?
 
  汕銮咨询公司观点:一是第五税务所未在行政复议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违反规定。二是崇明国税局未组织召开听证会,程序违法。三是第五税务所提供的调查现场照片无具体时间、执法人员。四是第五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行为违法,虽已解除,但仍应在税务系统撤销对上诉人的非正常户认定公告,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的名誉和信用。第五税务所观点:上诉人未申报2016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网上公告,限在内的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由于逾期未整改,第五税务所在现场检查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上诉人作出非正常户的认定。在对上诉人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前,在税务所的办事窗口进行了口头的事先告知,汕銮咨询公司一审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明。汕銮咨询公司申辩其是新企业,认为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现鉴于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适格,第五税务所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崇明国税局观点:其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履行了法定的复议职责,鉴于第五税务所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故崇明税务局亦撤销了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观点: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的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第五税务所在公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情形下,虽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被第五税务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义务,故被第五税务所作出非正常户认定,依据不足。因该非正常户认定已经被解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法院依法确认其违法的判决正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在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包括上诉人汕銮咨询公司在内的1154户单位,送达个人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现被上诉人第五税务所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不适格为由,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无可撤销的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被上诉人第五税务所退回上诉人罚款1,000元。被上诉人崇明国税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自行撤销,故一并确认违法。关于汕銮咨询公司要求赔偿交通费、通信费、信件邮寄费等支出共计1,000元的请求,汕銮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所主张交通费等损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直接损失,上诉人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魏言税语观点
 
  魏言税语观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几乎全部确认违法。可以说是税务机关完败。
 
  一、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因为第五税务所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处罚主体,撤销了处罚决定,崇明局也随之撤销了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己确认第五税务所的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认为自己无处罚主体资格。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原因,只是根据税务所的决定,确认税务所的处罚决定违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罚决定被确认违法,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被确认违法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二、关于非常户:按规定非正常户认定有三个条件。第一,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对逾期不改的实地核查;第三,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义务。本案中法院确认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违法有两个理由。一是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流于形式。至于如何流于形式判决书上未有进一步的说明;二是税务机关没有提供不能强制的证据。税务机关在非正常户的确认上,程序的确违犯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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