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重点稽查私人账户“避税”

来源:众智财税智库 作者:众智财税智库 人气: 时间:2018-03-06
摘要:近日,一企业家朋友和小编吐槽说企业交的税太多了,甚至比利润都高。 A:哎,去年又没有赚到钱,生意越来越难做了! B:怎么会呢?你公司去年的利润不是还可以嘛! A:扣税之后倒赔几十万! B:怎么说 A:公司去年的营业收入共计2000万,有139万的利润。利润
  近日,一企业家朋友和小编吐槽说企业交的税太多了,甚至比利润都高。
 
  A:哎,去年又没有赚到钱,生意越来越难做了!
 
  B:怎么会呢?你公司去年的利润不是还可以嘛!
 
  A:扣税之后倒赔几十万!
 
  B:怎么说
 
  A:公司去年的营业收入共计2000万,有139万的利润。利润看着是不错,但是交了增值税89.4万,所得税71.4万,地方税费29万,三项合计189.8万,超过利润的26.8%。
 
  不是吧,那岂不是一年下来就没赚钱?
 
  B:小编当时就震惊了,这样看的话,交的税确实有点多,没赚到钱不说,还净赔几十万。这也难怪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剑走偏锋,频繁触碰高压线。比如说以下案例中的老板,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最终被税务稽查!
 
  案例1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在2013-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2013年度少缴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可怕!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案例2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税务稽查越来越严,特别是这三种“避税”方式最危险!老板、财务需格外注意!!!
 
  1.通过往来科目进项隐藏!什么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这些科目在税务稽查中都是地雷!
 
  2.实际库存远低于账面价值。不做收入,所以不敢走成本,什么仓库什么都没有了,但是账上挂了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库存。经得住稽查吗?
 
  3.长期亏损必有问题。现在往往以三年为一个区间,一家企业不可能长期亏损,尤其是那种毛利明显偏低的,请做好自查!
 
  可能有些老板会质疑,私人账户属于个人隐私,税务局真的能查我的个人银行账户?看看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吧!
 
  1、税务机关有权查询涉嫌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
 
  征管法54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
 
  2、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透明
 
  税务机关查私人账户要按照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3、单位纳税人与个人纳税人并重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将严管!
 
  4、网络支付也被监管
 
  去年8月4日,央行发文明确要求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网络支付也纳入央行监控管理,为的就是查私户收款造成偷税漏税现象!
 
  5、国外也不再是老板们逃税的“避风港”
 
  中国已加入国际协定CSR,共同申报准则即将落地,将在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涉税信息交换。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外国税收部门会交给中国税务机关。中国人在境外有多少资产,银行存了多少钱,中国的税务部门都能从境外金融机构获知!连瑞士政府也公开声明,以绝对保密为传统的瑞士银行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提交国外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转至海外避税的口子也被堵死!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