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票”富裕吗?不,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第一稽查局 人气: 时间:2019-06-10
摘要:何谓富余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此现象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否经常存在?企业应承担何责任?且听小编细

  何谓“富余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此现象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否经常存在?企业应承担何责任?且听小编细细为你以案说法。

  案发过程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线索,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迅速调取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固定相关证据并约谈企业相关人员。同时税务人员调取该企业相关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确认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

  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

  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企业不仅不能凭此想大赚一笔变“富裕”,还会被税务稽查,吃上“牢狱饭”,切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啊!

  众所周知,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贪图小便宜,却没意识到现在税务机关“大数据”手段强大,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部门间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何必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政策普及

  很多企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以为虚开发票指的仅是没有真实交易就开具的发票,但实际上,属于以下行为之一都是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法神圣不可侵犯,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在面对发票问题时,小编提醒:企业要谨记“票货款”三流一致。应谨记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第一,企业要摒弃虚开发票的念头,严格财务部门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票、货、款三流一致的发票风险内控机制。

  第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买卖、支付货款和取得发票等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面对“富余票”时,纳税人应自觉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切莫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最终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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