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2
摘要: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税中的“教育劳务”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教育劳务”仅指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学历证明,包括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委培教育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1996]74号          1996-05-02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在贯彻实施新税制过程中,各地相继提出了一些营业税具体征税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税中的“教育劳务”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教育劳务”仅指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学历证明,包括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委培教育等。

  二、关于代办进出口业务的征税问题

  代办进出口业务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纳税人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上述代理业务的营业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可暂准予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按规定税目计征营业税。

  对港口接运站承办属于代理业务性质的接运业务,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三、[条款废止]关于其他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除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事项的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纳税人提供上述其他代理服务,可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报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否则,应一律按自营业务计征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承建的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的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并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中“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屋开发公司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建设的各种房屋,均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五、关于清洗业务的征税问题

  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过闸费征税问题

  对其他部门收取的过闸费收入,暂比照港务局收取的过闸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旧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七、[条款废止]关于军队系统的征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1号通知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军队系统”是指由部队建制,隶属总政、总参、总后的部队系统单位,包括武警部队。

  对军队系统各各单位附设的报务性单位,如采取人人承包的,无论是否为军队系统内部服务,均不得享受对军队系统的税收照顾规定。

  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的对内服务收入与对外服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凡不按规定分别核算的,则全部按规定征税。

  八、关于歌舞厅等提供花卉服务收入征税问题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提供花卉服务收入,无论是出租还是买卖,均应全额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期货交易所取得的会员费等收入的征税问题

  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美容、缝纫等培训班收取的培训收入营业税问题

  对举办各种形式的美容、缝纫、烹饪、计算机等培训班收取的培训收入暂按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应依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房改中,凡由各地房改办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收统一管理,按省政府每年确定的住房标准和户数,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产权单位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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