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境外工程增值税要点提示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7-10-01
摘要:自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提倡以来,很多大型建筑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境外建筑工程收入大幅提升。小编提示,在享受战略利好的同时不要忽略相关涉税风险,今天华政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关于境外工程税收政策适用、税务备案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供大家参考。 一、
自“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提倡以来,很多大型建筑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境外建筑工程收入大幅提升。小编提示,在享受战略利好的同时不要忽略相关涉税风险,今天华政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关于境外工程税收政策适用、税务备案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政策适用
根据中国税务政策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中国建筑企业取得境外工程收入时,应按国际税收协定、项目所在国税收政策、中国税收政策的次序确定税收政策适用。为避免双重征税风险,建筑企业在按项目所在国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后,还要特别关注中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建筑企业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在项目所在国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中国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建筑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其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备案
建筑企业在境外承接工程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施工过程中在境外采购对外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均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一)工程收入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在首次享受免税优惠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
 
(二)工程对外支付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建筑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下列情形除外:
1、建筑企业向境外支付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支付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3、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建筑企业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以下表格:
1、主表:8栏次“免税销售额”;
2、附表一:19栏次“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附表三:8栏次“免税的项目”;
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7、8、9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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