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11]182号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4
摘要: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11]182号    2011-11-24

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以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商业服务业五大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市委市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 也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武汉市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龙头,在全省起着支撑、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把武汉经济做大做强,既是武汉乘势而上、再铸辉煌的需要,也是湖北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还是加快构建战略支点、实施国家战略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收优惠,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宽松政策环境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自2007年7月1日起 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统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4、对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地区)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5、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会展业营业税纳入“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并对各个环节实施差额征税。

  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给承办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承办单位可按向主办单位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后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支持代理业发展

  6、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8、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9、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0、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支持旅游业发展

  12、公园、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

  14、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15、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7、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8、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19、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生产服务性企业发展

  2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生产服务业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积极支持动漫企业快速发展

  22、对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大力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3、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4、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5、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报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2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8、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29、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可免征营业税。

  3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

  (九)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32、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好的取得的收入)。

  35、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6、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鼓励和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

  37、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8、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9、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1)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宣传文化事业范围包括: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1、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1)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2001年7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属于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3)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4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3、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4、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1)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和港口建设

  45、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6、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7、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8、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49、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二)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机构发展

  50、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5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52、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二、改进纳税服务,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一流服务环境

  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宗旨,简化税收行政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履行纳税义务的负担,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税收环境。

  53、全面推行“先办后审”税收征管新模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将税务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和工作环节前置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在办理大部分涉税事项时,只要纳税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先行办理,事后再根据其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实际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批。

  54、按行业汇编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规定,免费向各行业纳税人发放;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纳税人学校等场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特色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55、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利用流动纳税服务车载体,为纳税人提供“五送服务”,即送发票、送办税、送政策、送宣传、送维权,实现纳税服务的全方位、多层次、零距离、低成本,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6、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环境,统一配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及时将最新的涉税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通过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相关涉税信息,切实落实涉税提醒服务,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规范行政执法,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平法治环境

  57、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违规预收和摊派税款;根据企业实际,依法规范分类征管和核定征收;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58、依法高效办理税收减免,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办理、及时办结”,将市局减免税权限下放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缩短备案类减免审核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

  59、深入推进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行政执法检查,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60、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政务公开制,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依据及程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的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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