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涉税风险分析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冯老师 人气: 时间:2019-06-20
摘要:保险行业经营较为特殊,会计核算有其特点,但有关税收政策基本适用,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出台以来,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较多,本文就保险公司有关税收新的知识点、重要风险点、特色内容点等进行阐述,一般性内容不做过多赘述。 一、经营特点 1.产品种类

  保险行业经营较为特殊,会计核算有其特点,但有关税收政策基本适用,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出台以来,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较多,本文就保险公司有关税收新的知识点、重要风险点、特色内容点等进行阐述,一般性内容不做过多赘述。

  一、经营特点

  1.产品种类丰富

  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有长期险、短期险;投资型、非投资型;有保证收益、无保证收益等诸多产品;基本产品模式是保单,保单就是一种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对风险的承诺,保险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未来风险发生时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作为一种承诺,用保险单的形式进行销售。

  经营的产品面对的是社会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社会性和金融性;社会性,要求保险公司更加注重诚信服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前提;金融性,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一般行业都要严格得多。

  2.财险、寿险分业运营

  财产险一般一年结束,直接显示利润。

  人身险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费用管控很关键。

  如:太平洋脱胎于交通银行保险部,顺应潮流,分开成为财产险和寿险两个公司,后来又搞了个太平洋集团,把两个公司放进去。

  中国人民保险,家大业大,分出来的财产险现在是人保集团,下辖产险、寿险、健康险公司,分出来的寿险是中国人寿集团,除了主业寿险,也有了国寿财产险公司。

  平安最后分家,最后成立业务最齐全的金融集团,产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证券、信托一个不少。

  今后随着监管能力的提高,混业经营还是大势所趋。

  3.经营的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不会倒闭,也不允许申请破产而倒闭,即使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也会由其他公司兼并或分立,投保人的保险也会转移,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和权益依然不会受到损害,由政府做为强大的后盾。

  4.四级公司经营模式

  中央、省、市、县四级机构,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规模较小冠之以“营销部”名称)。

  5.会计科目核算复杂性

  如: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代位追偿款、摊回分保费用等,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风险概述

  1.风险特性

  客观性、普遍性、损失性

  2.风险种类

  ——市场风险(产品有无市场竞争力:质量、服务、销售渠道等)

  ——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调控及产业政策导向、多边贸易摩擦)

  ——经营风险(企业内部管理)

  ——财务风险(资金周转困难、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

  ——投资风险(各类投资项目论证可行性不够、环境变化)

  ——人事风险(核心团队人才流失、知识结构老化)

  ——自然灾害风险

  税收风险包含于政策风险、财务风险

  三、涉税风险分析

  1.适用税种

  2.缴纳特点

  ——增值税的预缴

  目前全国保险机构普遍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额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办理发票、申报等有关事宜。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5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级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四、增值税分析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

  以票抵税为主,如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可计算抵扣主要项目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限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如邀请专家授课)。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付的道路行费,按照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抵扣,ETC充值时可暂不索取发票,待实际消费后再申请开具发票。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加计抵扣额)贷:其他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一次性抵扣完毕。

  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做为承租人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可以提取累计折旧,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保险公司取得上述有关发票,要特别注意备注栏内容的完整性,否则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不仅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且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同样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贷款服务、购进的餐饮服务、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失控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补救措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申请稽核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取得的进项税额。

  特殊规定:2018年1月1日,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无论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2.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税收优惠

  ——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如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农牧保险免征,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出口保险和再保险免征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其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不征收增值税。

  五、个人所得税分析

  1.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要结合综合所得的收入状况来具体分析,如果并入综合所得可能面临着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区间表变化导致缴纳税款大幅度提高;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纳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

  例1:甲先生2019年取得年终奖10万元,当年综合所得为25万元。

  甲先生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年终奖单独计算,100000÷12=833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100000*10%-210=9790元,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50000*20%-16920=33080元,合计纳税42870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当年综合所得35万元,应纳税额=350000*25%-31920=5558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纳税12710,原因就在于合并纳税后,35万元

  适用税率区间比原来的25万元适用税率区间上升了5%。

  例2:甲先生2019年取得年终奖10万元,当年综合所得为15万元。

  方案一:年终奖单独计算,100000÷12=833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100000*10%-210=9790元,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50000*20%-16920=13080元,合计纳税22870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当年综合所得25万元,应纳税额=250000*20%-16920=3308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纳税10210,采纳单独纳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这也是总局为广大纳税人释放政策红利的良苦用心。

  例3:甲先生2019年取得年终奖10万元,当年综合所得为5万元。

  甲先生仍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年终奖单独计算,100000÷12=833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100000*10%-210=9790元,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0000*10%-2520=2480元,合计纳税12270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当年综合所得15万元,应纳税额=150000*20%-16920=1308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纳税810元,两者相差无几,可见平时综合所得越高的群体,采用单独纳税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大限度地能享受政策红利。

  2.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纳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佣金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取得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并对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地方税费和附加,以及展业成本,准予扣除;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

  案例: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3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1545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7%+3%+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

  一月份:

  代征增值税=10300÷(1+3%)×3%=300元

  代征附加税费=300×12%=36元

  展业成本=(10300-300)×(1-20%)×25%=2000元

  计税收入额=(10300-300)×(1-20%)-2000-36=5964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5964-5000)×3%=28.92元

  二月份:

  应征增值税=20600÷(1+3%)×3%=600元

  应征附加税费=600×12%=72元

  展业成本=(20600-600)×(1-20%)×25%=4000元

  计税收入额=(20600-600)×(1-20%)-4000-72=11928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2×5000)×3%-28.92=207.84元

  三月份:

  应征增值税=15450÷(1+3%)×3%=450元

  应征附加税费=450×12%=54元

  展业成本=(15450-450)×(1-20%)×25%=3000元

  计税收入额=(15450-450)×(1-20%)-3000-54=894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8946)-3×5000)×3%-28.92-207.84=118.38元

  3.股权激励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能取得股权激励的个人通常为高净值收入群体,年综合所得较高,股权激励所得无优惠税率适用,如果与综合所得合并,适用税率必然会大幅度提高,不利于减轻税收负担。

  例1:王某2018年10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权,王某当日行权时股票市价为16元,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16-8)×10000=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2520=5480元

  例2:王某2019年6月30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授予价8元,10月31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3元,王某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年内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

  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

  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

  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纳税时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税款;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调整后: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例3:王某系某非上市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取得其任职单位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行权价格为10元。2019年12月,王某将该股票期权以每股16元价格转让,计算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分析:王某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6-8)×10000×20%=16000元

  5.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例如:王先生于2019年6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50万元,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5.5年,年费用扣除标准为8万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0÷5.5)-80000=10909元,10909×3%×5.5=1800元

  6.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于2019年10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40个月,当月取得一次性收入50000元,同时领取当月工资10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8000元。

  分析:50000÷40=1250元,10000+1250=11250元,11250-8000=325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0000-8000)×10%-210=4990元。

  六、企业所得税分析

  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合理扣除。

  1.保险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规定的计提比例。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18%规定执行。

  七、其他税种分析

  1.契税。受让不动产,依成交价格的4%征收。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税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无租占用应税单位的房屋,应由房产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区别于土地税:应税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4.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比照转让旧房的规定执行。

  5.代收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代收手续费,不超过代收税款总额的3%.

  八、风险应对策略

  1.强化内部控制。建章立制、职责分工、管理层参与、内外部审计专业人员提供指导。

  2.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

  3.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联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