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5
摘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为做好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会计报表(已出具鉴证报告的可不报送)。

  3.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分机构均在我市内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应报送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

  6.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7.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度内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年度内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之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报送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一)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二)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4号)的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三)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的规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电子申报。

  (四)为方便纳税申报,避免因未及时备案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发生,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已对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网页申报和客户端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升级,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起报送。具体升级方式请咨询软件服务商,网页申报方式的操作说明详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等有关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打印纸张规格为A4。企业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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