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29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11-29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方便跨区域经营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就近办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

  全区通办办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事项,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3项):税务登记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6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二、全区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详见附件)中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区通办事项。

  (二)全区通办事项由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全区通办专窗”受理。

  (三)纳税人异地申请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程序与在当地申请办理的一致。

  (四)全区通办事项受理,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办税事项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得异地办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全区通办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全区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和业务流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内涵

  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统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选择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四大类15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的“税务登记内容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事项仅限于按照“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其他变更事项由工商机关办理。

  三、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全区通办的场所:《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见公告附件)中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全区通办业务窗口。

  (二)纳税人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方式:纳税人到指定办税服务厅的全区通办业务窗口办理全区通办业务,办理流程与在注册地办理的一致。即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涉税事项办结后的涉税资料由受理的国税机关内部传递,纳税人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纳税人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纸质资料上签字的办理人员应与实际办理人员、在国税系统登记的操作人员一致。

  (三)全区通办涉税资料的签章。全区通办涉税业务纸质资料中需要签章的,由受理税务机关通办业务办理岗人员签字并加盖办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或者受理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办理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查,需要调整办理结果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条件

  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后,税源管理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完毕、稽查未结案、属非正常户等情形,或者申请的全区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违章,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不能异地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事项,应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情形消除后,可异地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事项。

  五、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完善

  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范围和业务流程将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内容调整和完善将另行公告。

  六、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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