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3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下文,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随消费税政策调整而随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下发,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7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税〔2006〕33号并非限定“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文件对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改装改制车辆、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如何征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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