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表项目对应关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有一张主表、九张附表,另外还有四张附表的明细表,掌握主、附表及附表与明细表项目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对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有一张主表、九张附表,另外还有四张附表的明细表,掌握主、附表及附表与明细表项目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对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精神介绍如下,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主表与附表项目对应关系。

  1、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数。同时“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也是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 “合计”数。金额等于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利息收入合计。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即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项下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3、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转让、出售、处置各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资产净收入合计。

  4、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填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两项内容合计。

  5、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数。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三项内容合计。并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6、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数,金额等于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项内容合计。

  7、主表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投资转让成本”“合计”数。金额等于转让、出售、处置各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资产“初始投资成本” (第7列)和“计税成本调整”(第8列)合计。

  8、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填报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其它扣除项目合计”数。金额等于 “营业外支出”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两项内容合计。

  9、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41行“纳税调增金额”“合计”数。

  10、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合计数”

  11、主表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第6行“年可弥补的亏损额”“本年”数,但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并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12、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差额。

  13、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填报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数。金额等于全额扣除和各按比例扣除项目捐赠额合计。

  14、主表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7列“境外所得所得应纳税额”“合计”数。

  15、主表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根据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填报: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第8列 ”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时,填报第8列”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11列本年”可抵扣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合计数,但不得超过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如第8列”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则填报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时,则填报第13列”定额抵扣额“”合计“数(这时纳税人不填报第8至11列数据)。

  16、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0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与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数

  二、附表与明细表项目对应关系。

  1、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行第1列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本期发生数”分别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7行第1至4列“实际发放数”;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分别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0行第1至4列“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分别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第11行第1至4列“本期纳税调增额”。

  但是,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换算为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民政福利企业”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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