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8
摘要:《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智利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智利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4-8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中智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于2019年10月17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

  《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智利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智利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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