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30
摘要: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下同)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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