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全攻略

来源:齐洪涛 作者:齐洪涛 人气: 时间:2016-04-04
摘要: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方便大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方便大家掌握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我们归纳了建筑业的政策规定,随着行业办法等规定的出台,我们将进行后续更新跟进。我们还将陆续推出关于“营改增”实务方面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实务操作时参考,欢迎大家关注本微信公众号qht-tax或扫文后二维码!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注意: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a、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④“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辅导期管理要求

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6、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文之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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