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深度解读之电力篇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营改增方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已经下发。电力企业非常关注营改增如何改,对企业有什么好处,提前要做什么准备工作等问题,本篇集中逐一分析。 一、营改增如何改?电力企业关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营改增方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已经下发。电力企业非常关注营改增如何改,对企业有什么好处,提前要做什么准备工作等问题,本篇集中逐一分析。
  一、营改增如何改?电力企业关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范围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全部被增值税替代。

  2、适用税率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具体细节在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3、购置不动产,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施工临建可以一次性抵扣
  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可以分两年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4、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与原执行政策差异不大
  主要为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②非正常损失货物、在产品等耗用的货物、服务、产品。③新增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④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有些变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列为非正产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

  5、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即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无法抵扣进项税。但在实际业务中,企业享受贷款服务又不仅仅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还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金融服务除贷款服务外还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是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的。

  6、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贷款服务,企业短暂的融资蜜月期已结束
  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贷款服务,且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各企业正在考量的,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进项抵扣发票,达到节约资金成本目的之方式,已然成为历史,但营改增前原有合同可以执行期满。

  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保持17%不变,不动产融资租赁为11%
  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其中,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1%(经营租赁营改增前的可选按5%简易征收)。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仍为17%,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发电权交易纳入征税范围
  政策与时俱进,在无形资产中新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发电权交易以其特殊的性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再被流转税政策拒在应税范围之外。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9、混合销售延续原有概念,对于货物采购业务意义重大
  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此之前,鉴于营改增不完全,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情形,究竟就其适用税率分别开票还是合并从高,一直存在争议,取得一张发票结算的企业,往往忧心忡忡,担心多抵扣进项税。现在,混合销售概念在营改增中的重新提出,解决了这一问题,符合混合销售概念的销售行为可以合并开具一张货物销售发票。

  但关于EPC等特殊情况,到底是否应该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尚待探讨。

  10、建筑服务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基建项目影响较大
  ①新老项目区分,首先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其次,未取得许可证的,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不动产销售,按照营改增时点进行区别对待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按5%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应当全额纳税;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3%减按2%征收(也可以选择3%征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4、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采用排除法,强调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合规票据方可不计入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①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5、税收优惠及不征税范围多延续原营业税规定
  ①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②一并转让资产、负债、劳动力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③统借统还业务,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④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⑤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继续享受增值税免 税;
  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二、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对于电力企业是利好,合理利用后会降低税负。
  总理提出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实际操作还需要看各企业的内部管理。如建筑行业,如果税收内部控制到位,进项税抵扣得多,则在招标报价上所加的税费就少,价格上占优势。所以下一步的税收内控将会受到大型企业的青睐。

  再者,目前建筑服务中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甲乙双方对此商讨空间增大,双方将基于自己的税收内控水平,深入研究项目成本、实际税负、项目报价竞争力等,慎重选择计税方式,对基建项目影响巨大。

  三、提前做什么准备?这是需要电力企业重视的内容。
  1、梳理现有取得营业税发票的项目,并进行归类,如工程项目有哪些,日常服务项目有哪些。
  2、重新审阅上述项目的合同版本,以便于营改增后规范合同文本;
  3、梳理目前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对于哪些已取发票,哪些未取发票建立备查;
  4、营改增后核实上述项目的供应商纳税资质,同等价格下要将一般纳税人列入供应商库;
  5、新上基建项目要密切注意过渡期政策,应测算并合理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以享受营改增的好处;
  6、根据建筑业协会的规定,下一步工程的税费采用非定额报价,税费加多少,完全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能取得多少。充分了解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在合同招标过程中知己知彼,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参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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