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8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6-28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海口市税务局为什么推行“无税不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二、推行“无税不申报”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三、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为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四、“无税不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按次申报,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存量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自主选择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

  “无税不申报”,是指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无税不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数据定期比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税不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无税不申报”,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六、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10万元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七、推行“无税不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减少纳税申报次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