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八条意见

来源: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吴克红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1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理由: 实行不分项、全面综合计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减少避税筹划、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 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理由:实行不分项、全面综合计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减少避税筹划、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理由:顺应国际减税潮流,降低劳动所得45%过高税率,同时保持财产所得20%较低税率,提高税制国际竞争力。

  3、第六条建议增加一款:经营所得,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不抵减当年度其他综合所得。除经营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损失可以抵扣当年度综合所得,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理由:在综合课税制下必需明确亏损的抵扣规则。

  4、第十一条:修订为: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推迟缴纳税款的。

  理由:使用规范的、表达清晰的反避税语言替代含糊不清、造成实践中产生大量争议的“无正当理由”表达——纳税人主张的任何理由在税务执法者眼中皆“不正当”。

  5、第十二条,合并草案第四、五款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理由:简化征管,降低税法遵从成本。

  6、第十四条:删除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

  理由:大面积推广“先税后证”是计划经济“管制万能论”的陈腐思维,不仅严重降低市场交易效率,而且管制效率不高。凡是能够通过事后监管措施管理的,一律不得前置。

  7、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合并税率表一、表二,删减第7档45%税率,为:(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的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660000元的部分35%

  理由:降低45%过高边际税率,弱化纳税人避税意愿,提高家庭消费倾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8、删除税率表二。

  理由:自雇与受雇劳动报酬税负应当统一。必需放弃计划经济对小企业主劳动所得的税制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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