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按42号文规定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醒

来源:青岛国税局 作者:青岛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7-04-10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

青岛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按42号文规定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要求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 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2016年版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做好2016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关联申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等相关要求,及时并准确填报报表和资料,规避不合规风险,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请您自行下载学习参阅。

  第一部分 关联申报

  1.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 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 6 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需在2017年5月31日前,就2016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如果企业无法在限期内报送《关联申报表》,应如何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什么是关联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42号公告所称的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同时,如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所称关联关系。

  5.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与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比,42号公告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明确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15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判定关联关系时相关比例是否包括本级?

  判定上述10%、25%、50%以上时,均包含该比例本级。

  7.判定关联关系时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其他抚养、赡养关系包括哪些?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抚养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之间供养和扶住关系。

  赡养关系,包括晚辈对长辈之间供养和扶住关系。

  8.关联关系判定有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形吗?

  (一)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仅存在合营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A企业和B企业除具有合营关系外,并不具备其他任何关系,此时A企业和B企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9.企业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10.42号公告中涉及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变化?

  答:在关联交易类型方面, 2016年第42号公告在2009年2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资产相关的关联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并增加了资金融通和关联劳务的类型。这些修订都对于企业的关联交易安排及申报,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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