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6
摘要:股权投资类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2015]5号      2015-02-16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

  自《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10]10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穗府办[2012]36号)颁布实施以来,对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广州、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集聚,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行业管理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字样,营业范围可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营业范围可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管部门,股权投资类企业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登记服务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内外资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申请设立内资、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市商务委负责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穗投资的审批工作,申请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市商务委审批通过后在市工商局办理。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二)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享受奖励后5年内注册地址变更为不在广州或注销的,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王骏批注,特别关注此项,可以继续与税务机关沟通,存在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空间)

  (三)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鼓励设立各类专业化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

  (一)财政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设立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支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聚集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各个发展阶段,充分利用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推动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支持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优做强。

  (二)支持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专业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

  (四)鼓励整合国有资源,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合作,设立从事区域开发的股权投资基金。

  (六)鼓励设立其他投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六、促进股权投资机构的集聚

  (一)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动在我市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应设立相应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服务平台,为落户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加快发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场交易。

  (四)支持互联网金融对接平台发展,搭建股权投资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对接平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推荐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进入平台融资发展。

  (五)支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平台机构,统筹各类政策性科技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发展投贷联动战略联盟。

  (六)支持开展股权投资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我市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市股权投资市场的影响力。

  七、推动股权投资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市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订和落实鼓励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协调。

  (二)规范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评级机构,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应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五)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暂行办法》(穗府办[2012]36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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