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9
摘要: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离线开具发票的数据的,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2019-08-29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税务机关决定对以下24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二、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纳税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六、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扣缴义务人有应报送义务而未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八、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应开未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离线开具发票的数据的,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不予处罚。

  十四、拆本使用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二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一、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二、丢失空白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的,不予处罚。

  二十三、损(撕)毁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的,不予处罚。

  二十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