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6]8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8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82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6]87号        2016-06-02

林金本委员:

  《关于加快实施并扶持氢燃料汽车与氢气基地发展战略的建议》(第20161082号)收悉。对委员提出在税费减免等方面制定优惠配套措施等相关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氢燃料汽车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地税系统始终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氢燃料汽车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经梳理,我省氢燃料汽车产业与氢气基地建设发展相关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虽然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站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税收职能,积极开展助力我省氢燃料汽车产业与氢气基地建设发展等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涉税诉求。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及税企挂钩帮扶力度,积极推进我省氢燃料汽车产业与氢气基地建设发展。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税收事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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