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9
摘要:税源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01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条款修订]为规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条款修订]本规程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程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有形动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确认。

  纳税人申请资格确认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条款修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屋提示——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复审。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有疑点的应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税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十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审核。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随纳税申报向主管国税机关一并申请办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

  (二)申请所属期内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的,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还税源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当期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已纳税额-当期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3%

  当期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七条 市州国税局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及时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2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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