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08)9号文件的几点看法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7
摘要: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的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 1,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对于文件中列举的九个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的<<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中规定:

      1,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对于文件中列举的九个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1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

     2,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切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超过一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以上是文件的两点规定,本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1,时间要求太急.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遭受天然灾害的情况,在我国最大的节日春节前发文,要求节后马上上报(发文时有的企业已经放假,上报截止日还没有上班.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为二月六号到二月十二日),有效工作时间很少(企业和机关在此其间还要搞一些联欢或联谊活动).

     2,对于文件中列举的九个合同相对应企业,在时间上就比较宽余,而且资料整理也相对比其他出口企业要容易.

     3,对中小企业相对不公.因中小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相对比较小,国外一般也没有公司或办事机构一般不会签订一亿元以上的大合同.(除中标外的大的出口合同一般都是于自己公司在国外的办事机构或公司签订的,特别是在2007年签订的大合同,因2007年原材料和美元汇率特别不稳定的情况下)

     文件中没有明确对于已经按照调整后退税率办理完退税的企业如何处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应该给予补退税.

     此文件理论上存在与粮食备案合同有冲突,粮食备案合同执行到2008年3月1日,到3月1日后,粮食新旧合同一律执行新的退税率.若超过一亿元的粮食合同如何办理.(文件中没有明确,本人理解不应该含粮食合同,应仅限财税2007年颁发的90号和97号文件规定调整退税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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