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这些问题请关注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8
摘要:跑客户、谈业务,差旅发票多多多!那么,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正确抵扣进项税额呢? 申税小微整理了五问五答,快来看一看吧! No.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跑客户、谈业务,差旅发票多多多!那么,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正确抵扣进项税额呢?

  申税小微整理了五问五答,快来看一看吧!

  No.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No.2、甲公司2019年8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5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422.75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4697.25元。

  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No.3、甲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No.4、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No.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相关阅读——

  案例详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二哥>

  购进各类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赵国庆>

  最全“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情形总结<东方税语>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问答汇总<江苏税务局>

  分公司员工发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在总公司抵扣增值税?<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