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8]2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机关、版式和记载事项。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是否存在非法定签发单位签发营业执照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工商总局批准,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问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29号        2018-01-31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近期先后下发的《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7]220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8号)等4个文件(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核准环节和登记环节对企业名称进行“双把关”。要切实增强政策敏感性,严格把握企业名称的政治导向,对含有有损于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以下统称“不适宜名称”),除应当在名称核准环节不予核准外,还应当在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环节加强把关,对已经核准的不适宜名称应当暂缓登记,并报请名称核准机关确认后,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要主动开展对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的监测纠正工作,对发现的不适宜名称,经报请名称核准机关确认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该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二、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机关、版式和记载事项。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是否存在非法定签发单位签发营业执照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工商总局批准,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关要求,并在其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纠正,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落实时间表,确保市场主体领取的营业执照符合法定签发要求,符合工商总局规定的版式和记载事项。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辖区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未经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权限。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纠以下行为:一是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委托或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的;二是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三是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并做好迎接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专项督查。

  四、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省工商局将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工商总局新兴行业指导目录,统一进行梳理和规范,编制《经营范围参考目录》,为实现经营范围用语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精确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按照《经营范围参考目录》申请经营范围登记,进一步提升登记工作水平。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联系人:蔡迎凯0591-63097601;潘晓峰0591-63097759

  附件:

  1.办字[2017]220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工商企注字[2018]4号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

  3.办字[2018]1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4.办字[2018]18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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