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万亿资管营改增延期 机构三大困惑酝酿转嫁成本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奇 杨晓宴 人气: 时间:2017-01-18
摘要:近日,财政部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进行补充通知,广受关注的一项调整,即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征税的时间起点,从原2016年5月1日改为2017年7月1日。 资管机构略松一口气。1月11

近日,财政部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140号文)进行补充通知,广受关注的一项调整,即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征税的时间起点,从原2016年5月1日改为2017年7月1日。

资管机构略松一口气。1月11日下午,民生信托公告称,将立即对原本暂扣增值税的项目进行二次分配,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同时,上述通知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当前资管机构对缴纳增值税仍存在诸多困惑,也在等待细则出台。

综合多家资管机构人士反馈,对细则期望包括:是否对资管产品做进一步分类和细化,比如就信托而言,是每个信托项目都有纳税号,还是和自营汇总纳税;缴纳增值税频度,是否会有一个月一缴之外的特殊安排;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明细,涉及公司内部信息汇总及相关系统的调整与升级。

此外,各资管机构也在考虑如何转嫁税负,尤其是通道类资管计划,本身仅收取较低的固定管理费(已缴纳增值税),而不赚取投资收益,是向后端融资人,还是前端投资人转嫁。

或致理财收益下行

140号文对于金融行业“营改增”无疑具有关键意义。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140号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范。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明确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等。

140号文一经公布,立即在资管圈引起广泛讨论,尤其是第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这令银行和券商、信托等从业人员颇为苦恼。因为对于需要追溯补缴的产品而言,其收益可能已经兑付,管理人很难追回已支付收益而又需要承担增值税,有可能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承担,会对管理人造成一定的压力。

1月5日,民生信托公告称,“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此后,财政部对140号文进行了补充通知,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间节点为2017年7月1日。

政策明确后,部分公司也对相应业务进行调整。1月11日下午,民生信托发布公告称,将立即对近期设计暂扣增值税的项目进行二次分配,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截至发稿,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结合36号文140号文梳理,金融机构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方面。

从投资者而言,征税范围主要为,若购买资管产品为保本产品需缴税,另外看是否持有到期,若持有到期则不缴税。

“收取增值税对资管行业影响很大,会增加行业税负。”前述中型信托公司人士称,“从税务部门角度来看,从营业税到增值税,可能认为税负没有增加,但从执行层面来说还是增加了。营业税下资管产品层面大多数没有执行,因此未来收增值税相当于税负增加,可能会提高融资成本或降低预期收益率。”

中金固收团队分析称,增值税从过去的不交到未来的以管理人为主体的规范纳税,资管行业的整体成本将上升,收益率下降;反过来,最终需要投资人与管理人来承担,取决于双方的税收弹性,或导致理财收益率下行10bp左右,管理费也或下行5-10bp(牺牲一部分利差)。

静待细则出台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补充通知中称。

目前资管行业正静待细则出台。上海一家券商资管财务和核算部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最关心的细则部分有两块。

一是缴税频率。“按照差价来缴税,一个月的时候,可能净额是赚的,但是如果按半年来看,可能市场波动,赚得反而少了,一个月缴一次和三个月、半年、一年缴一次的金额很可能会有很大差别。所以我们关心会不会对缴税频度做一个特例的安排,因为一般都是按一个月为限。”

二是缴税申报内容。“上报的时候,是要提供产品里面所有买卖的明细,还是说填一个产品整体的净额就可以。从实操层面上,对我们后台的信息汇总和技术支持的要求会不一样,可能会需要全公司配合调整。”

同时,该人士还表示,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究竟是纳税人还是代扣代缴人的细化身份,还有一定疑问。“即便是把税收转移给投资人,提高管理费,我们依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来计算管理费,”该人士进一步称:“目前管理人基本上都是收取固定管理费,如果说要提高管理费(或改为浮动管理费),应该取决于实际投资和缴税情况,但是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缴税频率也会影响缴税金额,对于我们实操其实有难度。”

上海另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公司内部早已开始研究140号的相关内容,但目前仍有诸多困惑。

“资管产品的种类太多了,比如我们做得比较多的是通道类的资管计划,本身管理费很低,已经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投资收益也不是我们赚的,还由我们缴税,说不过去。”该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对于上述人士提到的缴税期限问题,该人士同样提到,其公司主要投资各类收益权的资管计划,本身收益三个月、半年才分配一次,如果按月缴税会显得非常奇怪。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在合同里面先约定增值税部分由产品投资的资产承担,我们不可能真的去承受6%的增值税。”该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后续执行,很可能会向融资端(如股票质押的公司)去转嫁税负成本(变成融资主体的负债成本);或者向上端,即投资人转嫁。

此外,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始人孙海波等人发现,140号文中对保本型资管产品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按照36号文,所有的保本银行理财或保本基金(公募基金少量保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就投资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而140号文第4条又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不区分保本型和非保本型资管产品,如此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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