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熊剑锋 人气: 时间:2009-06-19
摘要:  5月31日,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定截止日。   按照免税条件,黎宏(化名)申报了2008年汇算清缴文件,但被北京市国税局海淀7所4号窗口拒绝受理。这意味着黎宏供职的某制药公司无法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月31日,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定截止日。
  按照免税条件,黎宏(化名)申报了2008年汇算清缴文件,但被北京市国税局海淀7所4号窗口拒绝受理。这意味着黎宏供职的某制药公司无法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作为海淀区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财务总监,黎宏就向海淀区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和免征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得回复。

  所谓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该缴纳的税收数额,然后根据此前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企业需要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作出这样的举动需要很大的勇气,而让黎宏不得不鼓起勇气的是意料之外的上百万元的补税,占这个规模不大的企业的税前利润的25%。而按照黎宏此前的理解,作为一家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仍然能够享受免税待遇。

  和黎宏一样面临“意料之外”补税的企业全国还有近30000家。额度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以及上亿元不等。
  1 从0到25%
  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最多将税前利润的25%作为补税这一局面的,是一份国税总局在4月底下发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22日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
  这份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原文字数超过200字的条款最具杀伤力的部分在于条款的后半部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对CBN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通过新的资格认定之后,才能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优惠。

  而黎宏认为,在此文件颁发之前,无论是根据国务院还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的文件,传递的信息都是原有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即所谓的“两税合并”,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为了解决优惠期未满的高新技术和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何过渡的问题,国务院和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实施细则政策法规。

  其中涉及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问题的主要是国发[2007]39号文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文三个法规文件。

  在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国发[2007]39号文即《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在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进行了规范。

  其中涉及到高新企业的内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 “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此后四部委联合印发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62号文件的第二和第三条规定,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条规定,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天永认为,这两个文件实际上导致大部分企业都认为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认定就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黎宏在给CBN记者发来的电子邮件中称,公司就是在跟踪学习了2008年国家相关税务文件之后,根据文件精神指引做出公司发展投资决策的。
  “国发[2007]39号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委出台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所表达的国家对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承诺,瞬间瓦解……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不断变化的文件面前痛苦与迷茫。”黎宏说。

  业内人士介绍,因为企业之前的理解是无需重新认定即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及时地进行重新认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约有1.6万家企业通过了高新技术资格重新认定,约有4万家高新企业没有通过重新认定。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最新规定,如果没有进行高新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那么这些企业将按照普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即25%纳税。对于一些还在免税期间的企业来说,相当于税负从0提高到了25%。

  “这完全打乱了我们的安排。”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财务经理对CBN记者表示,由于公司的规模很小,此前该公司是按照零税率来安排公司的资金和投资,企业根本没有那么多现金支付突然出现的补税。

  黎宏也表示,由于今年以来出口形势持续恶化,公司收入大幅下降,目前所有的现金额远远低于突然所要承担的税负,“几十个员工在等着我们吃饭,只能停止项目,收缩生产,变卖资产,设法借款,以应对突然的变化。”

  2 原则上合规
  那么,作为一个部门规章的国税函[2009]203号文是否违背了此前国务院颁发的国发3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规定呢?

  虽然此前没有明文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08年优惠还到期的话,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刘天永认为,203号文显然否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国发[2007]39号文的精神。无论是从立法的规范意义上,还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讲,国税函[2009]203号文都是不合理的。

  刘天永表示,绝大多数企业与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进行工商注册并享受定期减免税未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使2008年未通过重新认定也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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