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汉霆 人气: 时间:2017-06-26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经营方式。

  下面结合本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就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企业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有认定为设备租赁的,有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而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作为建造合同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特点,能源服务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在合同期内,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企业。企业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客户。即能源服务投入设备与服务,在合同期内获取的是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得到的收益。而该项收益是根据节能的效果来计算的,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此项业务,由于在收益期内收入具不确定性,因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租赁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处理,也与工程建造有所区别,而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处理。

  能源服务企企业投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项目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

  项目运营期:

  取得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摊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注:按合同收益期摊销原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额。

  发生维护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项目移交时:

  能源服务企业不作收入处理。客户作接受捐赠处理,计税基础为零。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相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三、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印花税:

  应按技术合同,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按0.3‰申报印花税,而非按销售合同0.5‰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0.1%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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