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1
摘要: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自2018年08月01日起,本法规进行了修正,具体修正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下同)。

  二、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的制度,即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免于报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等);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委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我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七、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手续的办税人员,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各类证明材料),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一)登记类。包括“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二)认定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三)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

  (四)证明类。包括税收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八、对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申请办理公告第七条规定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时,因证件遗失等原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原件办理。

  九、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纳税人需变更或新增办税人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更、新增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报《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三)办税人员电话号码、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经税务机关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