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1]59号 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7
摘要: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9号 2001.8.1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

        

附三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有住房状况,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现住房认定要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对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要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
第四条 无房职工的认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且未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住房的,视为无房。
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的住房、祖传私房、继承或赠与得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视为无房。
第五条 有房职工的认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一方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住房的,视为有房。
住房未达标是指职工按本办法核定的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六条 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现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计算: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含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职工住房已危房改造,现住房面积按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去世,现居住职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按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单位以其他形式资助职工,从市场上购买的住房,按资助额占总房款的比例折算现住房建筑面积;
(六)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通过房屋过户、房屋置换、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变更了租赁和产权关系的,现住房面积按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房改购房建筑面积计算。
(七)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中含有一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在确定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时,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算在内。
职工遇有上述情况两项以上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属租住军队公寓住房或不可售住房的,不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但需退出该军队住房后,方可为本人或配偶计发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属租住军队可售住房的,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购买的安居住房和集资建房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
军人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和购买的安居住房和集资建房,均作为其配偶现住房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四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具有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确定在住房货币分配中享有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凡实行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认定,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在住房货币分配过程中按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具有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
(一)两院院士和政府授衔专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40建筑平方米;
(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25建筑平方米;
(三)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10建筑平方米;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80建筑平方米;
(五)具有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70建筑平方米;
(六)具有初级以下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60建筑平方米;
各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委、办、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 职工技术职务认定后,其职务遇有晋升的,按晋升后的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六条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二者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行政职务及技术职务的认定,原则上以离退休时职务或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由组织干部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享受待遇的职务为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中技术职务的认定,只作为住房货币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用,不作为其他根据。
    第九条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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