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1]59号 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7
摘要: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9号 2001.8.1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

 

附二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的精神,转换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住房货币分配实施范围是,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形式。

  三、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届时公布的缴存比例执行。
2001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0%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的30%确定。
(二)一次性住房补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组成。2001年度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职工年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职工工龄按1991年底以前的实际工龄计算)。
市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按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乘以相应的职级系数进行调整。市级机关干部职级系数:科级以下为1,副科级为1.09,正科级为1.16,副处级为1.23,正处级为1.29,副局级为1.33,正局级为1.36。机关工人按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机关干部的对应等级关系计算职级系数。
有条件的全额事业单位可参照市级机关的职级系数执行。

  四、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机关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正局级140建筑平方米,副局级125建筑平方米,正处级110建筑平方米,副处级95建筑平方米,正科级80建筑平方米,副科级70建筑平方米,科级以下60建筑平方米。
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其职务安排低于部队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级的标准计算。
(二)机关工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高级技师95建筑平方米;技师80建筑平方米;高级工70建筑平方米;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人60建筑平方米。

  五、住房货币分配计算办法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当年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当年职工工龄补贴标准×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

  六、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单位自管住房出租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按规定提取的其他住房资金。
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与核算,并与单位其他住房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终结后,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决算的同时,编制单位住房基金决算,并按照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

  七、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核定、拨付
市财政拨付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在各单位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基础上,根据单位缺房情况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市级机关房改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集中或分批拨入市级机关房改办公室,住房补贴的分配和发放情况,由市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每年报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八、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领导
市级机关住房货币分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市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教育系统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由市教委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教育系统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房改工作,要把房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健全房改办事机构,保持人员稳定。要加强房改政策宣传,精心组织,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落实。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对违反房改政策,损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

  九、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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