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征税何以引起争议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工人日报 人气: 时间:2019-09-1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1日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起

  河北省税务局最近对该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征收所得税,新规定从下月1日起施行。

  个人出租住房获得收入,本身也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性收入,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征缴的比例和方式,需要考虑到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只有这样方能起到更好的收入调节作用,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对个人出租住房征税,之所以会引起舆论争议,是因为如果税率和征收方式不当,很容易征到了租客头上。

  对出租住房征税,其实相关规定早已有之,各地税率不一,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将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税种打包合一,按照某个综合税率征收。但在实际中,企业出租住房税收征缴相对容易,比如商厦、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因为企业每年都要报税,也配有相应的专业会计人员。个人出租住房征税则不易,征税的操作成本和社会成本都较高,毕竟,一套住宅是否出租,租金几何,租期多久,税务部门很难及时查证核实,更不要说上门征缴了,既难以形成稳定税源,又容易导致矛盾冲突。

  一旦个人出租住房被实际征税,产权人很容易通过提高房租等方式,将税务成本转嫁给承租人,在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二线城市,面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供不应求,承租人并无太多议价空间。更为关键的是,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税种之中,不乏就有针对租客的税。比如房产税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按租金收入计税,“由承典人缴纳”。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自然就大打折扣,“富人税”反而变成“穷人税”。

  事实上,个人产权人未就房屋出租缴税,并不意味着国家完全无法从这些收入中获取税源,一旦这些收入流入消费领域或者再投资再生产,还是会以各种间接形式为国家带来财政收入的。而对于租客而言,尽管现在个税征收有租金减免的选项,但并非所有租客都能拿到合同和房东相关信息去申请减免,也并非所有租客都是个税纳税人,很难避免房东的税务成本转嫁。

  对个人出租住房产生的收入如何征税,既是财政税收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采取何种征税方式,要有对包括住房市场在内的诸多社会民生因素考量。(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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