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来源:大成方略 作者:大成方略 人气: 时间:2020-01-05
摘要:会员: 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又开始研发新技术发生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会员:

  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又开始研发新技术发生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若你公司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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