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对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2...

    [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对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10号):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1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核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9号) :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核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成品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甲醇汽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成品油”税目下“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证明单》一式五联,对运用、样式等作了明确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按0.2元/升,燃料油(蜡油除外)按0.1元/升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282升)、润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7号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清缴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

  [其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已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式样自行印制,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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