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17
摘要: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2017-3-17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4月05日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先税后证”,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组织税收收入、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接部分省市反映,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判定购房时间?

  【要点1】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要点2】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的标准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依据:国税发[2005]172号国税发[2005]89号)
  【要点3】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那么,纳税人将房屋对外销售在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时,该如何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呢?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又该如何确定?小编将此类问题汇总如下:

  问题一、个人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 “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问题二、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题三、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房屋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题五、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能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镍都TAX    2020-08-18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