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来源: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作者:姜小洁 人气: 时间:2015-12-15
摘要: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不仅疑惑:电站明

  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不仅疑惑:电站明明是在荒山、荒地甚至戈壁滩、盐碱地建设,为何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再有,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点征”面积计税,还是按照电站实际占地面积(包括太阳板实际覆盖部分)计征?(注: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展开探讨。)

  一、光伏发电企业对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困惑

   困惑一: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光伏地面电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对于类似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以及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困惑二:土地使用税是按“点征”面积计征,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

   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光伏企业应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

   困惑三: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能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明确了对光伏产业在财税和土地方面的倾向政策,但国家并未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将其落实。对此,光伏企业是否可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光伏企业困惑问题的理解

   (一)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此,《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对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在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光伏发电企业应首先核实、确认发电场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的范围;如未落入,发电企业应坚决拒绝税收机关的征收行为。但是,如光伏电站确属于城镇工矿区的规划范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因此,即使在项目立项或建设阶段光伏电站未落入城镇工矿区,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但省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调整城镇工矿区的所辖范围,仍然可使其具备征税条件。

   (二)国家对如何确定光伏电站计税面积的规定并不明确

   《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条例》并未明确实际占用土地的性质以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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