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4
摘要: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化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03号         1999-02-14

北京、上海、辽宁、甘肃、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并考虑其实际情况,现将该集团所属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中国石油销售东北公司(沈阳)、中国石油销售西北公司(兰州)、中国石油销售西南公司(成都)和中国石油销售华东公司(上海),在1998年度、1999年度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化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标签: 企业重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