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地税局“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山东省地税局 作者:山东省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8-04-12
摘要:访谈主题: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 访谈嘉宾: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访谈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00-16:00 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山东地税] 各位纳税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欢迎走进山东地税在线访谈直

 

  访谈主题: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

  访谈嘉宾: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访谈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00-16:00

  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山东地税]

  各位纳税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欢迎走进山东地税在线访谈直播室。

  [2017-12-20 14:03:53]

  [主持人山东地税]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做客访谈现场,欢迎大家参加在线访谈活动,希望通过此次以“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为主题的交流可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纳税人朋友也可以在线进行提问,嘉宾可做现场解答。欢迎纳税人朋友和广大网友积极参与,欢迎两位嘉宾!

  [2017-12-20 14:07:13]

  [主持人山东地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并由我们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首先,请秦泗林科长就这一税种的开征简要介绍一下吧。

  [2017-12-20 14:10:05]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好的。环境保护税实际是由环境保护费而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排污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03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321.68亿元,2016年征收额为205.68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2017-12-20 14:18:06]

  [主持人山东地税]

  刚才您已经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的“身世”,估计广大网友也看明白了。下面,请您再介绍一下哪些企业或者单位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吧。

  [2017-12-20 14:25:57]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和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7-12-20 14:33:44]

  [主持人山东地税]

  那就是说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和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了?

  [2017-12-20 14:40:29]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是的,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收范围,依法征税。

  [2017-12-20 14:47:06]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全额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017-12-20 14:51:15]

  [主持人山东地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2017-12-20 15:00:56]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2017-12-20 15:06:31]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017-12-20 15:10:15]

  [网友游客]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2017-12-20 15:14:45]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017-12-20 15:17:59]

  [网友游客]污染当量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什么?[2017-12-20 15:26:24]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2017-12-20 15:32:36]

  [网友游客]如何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2017-12-20 15:40:23]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如何真实、准确的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限监测数据可作为缴税申报依据。三是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17-12-20 15:46:17]

  [网友游客]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2017-12-20 15:50:01]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017-12-20 15:55:29]

  [网友游客]环境保护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2017-12-20 15:57:51]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和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017-12-20 16:00:18]

  [网友游客]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2017-12-20 16:04:21]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环境保护税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和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017-12-20 16:06:38]

  [主持人山东地税]

  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网友提出的问题不能一一解答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7-12-20 16:08:46]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秦泗林]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12-20 16:09:01]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主任科员王楠]

  再见!

  [2017-12-20 16:10:02]

  [主持人山东地税]

  本期活动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参与!再见!

  [2017-12-20 16: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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