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见面!我是增值税!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1-30
摘要:一、增值税纳税人 1、原增值税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以及进口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2、营改增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不营业。

一、增值税——纳税人

1、原增值税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以及进口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2、营改增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不营业。

思考:要从几个方面了解纳税人的概念呢?

3、境内的判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自然源使用权的 销售方或者购买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在境内;

4、单位与个人的界定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军社会团体及其他。

个人,包括体工商户和 其他个人 。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征增值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类型

行业

年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

营改增行业

500万以上

(含本数)

500万以下

原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

(含本数)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的纳税人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

(含本数)

 

除上述规定以外(如,商业企业

) 80万以上

80万元以下

(含本数)

 

二、为什么要了解纳税人的定义呢?在实务中怎么运用呢?

1、举例:采购定价与供应商选择

企业欲采购适用税率为17%的螺纹钢,假设各类供应商报价的单位采购成本均为3,000元/吨,进项税的抵扣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 利润产生的影响具体计算如下:

供应商类型

提供 发票种类

税率或 征收率

含税价格 (采购支出)

采购成本

抵扣进项税 (减少应交增值税)

减少城建税及教

育费附加

(增加利润)

一般纳

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510

3,000

(不含税价)

510

(3,000×17%)

61.2

(510×12%)

小规模

纳税人

税务局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3%

3,090

3,000

(不含税价)

90

(3,000×3%)

10.8

(90×12%)

增值税普通发票

3%

3,000

3,000

(含税价)

0

0

 

*结论: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可抵扣进项税最多的采购价格及供应商,即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适用税率最高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2、采购定价与供应商选择

管理措施:

1.确定总体原则

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购相关的成本及税费支出的总和,包括计 入采购成本的材料价款、运杂费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减去因可 抵扣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额。

2.确定比价基础 以增值税下的“采购成本”作为比价基础,即: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3.确定最终供应商 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采购成本,逐步筛选确定。

原增值税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思考:为什么要准确掌握应税范围的概念呢?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 税率为6%。(如,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等)

(二)提供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什么要了解应税范围和税率呢?

在实务中怎么运用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什么要了解计税方法呢?

在实务中怎么运用呢?

举例:建筑业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 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