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编码对应税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8月1日起,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快速查找编码与行业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天津市国税局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行业类别对编码进行了归类划分,编写了《编码对应税率指引》,供广大纳税人参考使用。 附件:编码对应税率指引 注:《编码对应税率指引》中涉及的编码和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附件:编码对应税率指引.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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