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调查报告:南通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晶 顾峰 人气: 时间:2015-07-27
摘要:  南通市是全国著名的 建筑之乡 。多年来,南通市建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市场覆盖、施工能力、工程质量等位居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今年4月初,《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5]14号)已明确提出...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建标造[2014]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报告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是全国著名的“建筑之乡”。多年来,南通市建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市场覆盖、施工能力、工程质量等位居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今年4月初,《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5]14号)已明确提出“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年内即将落地。对此,南通建筑企业格外关注。近期,南通地税局先后专访了28家建筑企业,召开了5轮座谈会,专题调查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

  1、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十二五”期间,南通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4.9%,每年对全市GDP的贡献率保持在10%以上,实现的税收占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的22.7%左右。2013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5339.82亿元,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23.4%;2014年建筑业总产值达5800亿元,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23.6%,持续领跑全省。

  2、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多年来,南通市一直被江苏省政府命名为“建筑强市”;全国被誉为“中国建筑之乡”的20个县(市)区中,南通所辖的6个县(市)区均在其列;全市建筑企业先后获鲁班奖77项,获奖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目前,全市有特级资质企业15家,一级资质企业180家,特级资质企业数超过全省一半。2013年,有10家企业入选“中国建筑业最具竞争力百强企业”,总数居全国地级市第一位。

  3、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南通建筑企业在巩固和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大步向海外迈进,施工足迹远涉74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劳务人员约2万人左右,亚太、中东、非洲等地都有南通铁军的身影。经营领域也由传统的单一项目施工向工程总承包转变,由单一的房屋建筑施工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化、多元化施工拓展。

  4、税收贡献份额稳步攀升。 “十二五”期间,南通建筑业地方税收总量从2011年的60.39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94.05亿元,年均增长15.9%。2014年,全市税收超亿元的建筑企业16家,超千万元的213家,共入库税款67.36亿元,占建筑业税收总量的71.6%。

  二、主要反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会带来积极影响

  受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缴税、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带动国民经济的腾飞。

  1、有利于消除建筑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了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无疑会对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营改增”后,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2、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降低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安装、装饰、修缮劳务虽然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这使得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到现在的生产经营的成果往往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样的销售行为税负却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货物销售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其他情况的混合销售行为均按全价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其实很难界定。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法规定中,不难推断出建筑业劳务中的装饰劳务具有特殊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是全额计征还是净额征收,税负的不公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建筑行业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增加了流转税制的复杂性,也给企业征纳增加了一定的负担。通过“营改增”,可以更好的倡导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不公,优化税收环境,这将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促进其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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