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

  一、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通知》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容,《通知》明确: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2008年4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三、2008年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四、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五、2008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通知》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六、2008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8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填报说明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共涉及独立纳税企业重点税源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共17项指标。

  七、2008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2008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通知》明确: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九、2008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0号)
  《通知》明确:2007年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和新增的西藏分公司,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十、2008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3号)
  《办法》规定: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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