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请参看以下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办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1.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下载地址: http://www.he-n-tax.gov.cn——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文书下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资产负债表提供上月底数据。 5.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是上月底至申请日当天的全部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明细。 6.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是上月底至申请日当天的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交易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7.若纳税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能受理,以后重新提交申请的,需重新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时限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是至申请日当天的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余额。 9. 未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不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10.网上预申请登录“云”办税厅——我要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模块办理。通过“云”办税厅预申请的须在征期内完成,确保上传成功并电话告知税号等详细信息。最晚不得超过征期最后一日17:30。联系电话:0311-88625750或86981424。 11. 纳税人必须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递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报告详细列明企业目前的经营、货币资金状况 , 截至申请日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最近三个月的缴税情况;并提供全部银行存款及现金账户从上月底至申请日的明细账,同时提供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一对应的银行同一时间段的对账单(截至申请日两者金额不一致的,以银行对账单金额为准提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提供应付职工工资总账、社会保险费等的申报表。资料提供不全隐瞒不报的省局将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12.请纳税人务必详细准确地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地址及邮政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寄送相关文书。 13.查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情况,可及时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站(外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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