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3
摘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含)以上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款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0%(含)。

  前款所称重大损失需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和保险公司理赔资料。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款所称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和第九条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自治区地税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放宽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条件,扩大政策受益面,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公告》规定符合申请减免税的共五种情况情形: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修订后《公告》对市级、县级地税机关核准权限进行了调整,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原为50万元以下);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原为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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