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攻略

来源:西政资本 作者:夏旭 人气: 时间:2017-11-22
摘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是工作忙、责任大、薪水多的那一群人,他们在企业里占总员工数较小,但面对最高达45%的个税时,普遍觉得压力巨大。众所周知,企业通常都会或多或少地采用一些不合规的节税方式,如通过发票报销规避个税等,尽管如此,更多的企业依据会优先选择一些行之有效的节税方法。

目  录

一、前言

二、 筹划方法

(一)平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均衡发放节税

(二)让高管当“网红”,实现少缴个税

(三)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

(四)工资薪酬所得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五)利收洼地税收返还节税

(六)利用解除合同免税政策

(七)利用合伙企业特殊税收政策筹划

(八)私募股权行业特殊的税收优惠

(九)境外税收洼地方法节税

(十)巧用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节税

一、前言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是工作忙、责任大、薪水多的那一群人,他们在企业里占总员工数较小,但面对最高达45%的个税时,普遍觉得压力巨大。众所周知,企业通常都会或多或少地采用一些不合规的节税方式,如通过发票报销规避个税等,尽管如此,更多的企业依据会优先选择一些行之有效的节税方法。笔者经十几年的经验积累,立足于企业和高管的共赢角度,总结出以下几种未被普及但却节税效果明显的高管个税筹划方法,以飨读者。

案例:

A公司COO张某2016年度税前年薪为200万元,A公司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平时发放100万元(8.33万元/月*12),年末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因素,因相对高管薪酬来说,该类费用金额较小。那么张某2016度应缴的个税为:

平时应缴个税=[(8.33-0.35)*35%-0.5505]*12=26.93万元

年末应缴个税=100*45%-1.3505=43.65万元

合计=26.93+43.65=70.58万元,总税负率=70.58/200=35.3%

二、筹划方法

(一)平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均衡发放节税

方式一:将张某工资按平时180万元(15*12),年末20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15-0.35)*45%-1.3505]*12+(20*25%-0.1005)=67.8万元,税负率=67.8/200=33.9%

方式二:将张某工资按平时108万元(9*12),年末92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9-0.35)*45%-1.3505]*12+(92*35%-0.5505)=62.15万元,税负率=62.15/200=31.1%

方式三:将张某工资按平时60万元(5*12),年末140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

=[(5-0.35)*30%-0.2755]*12+(140*45%-1.3505)=75.08万元,税负率=75.08/200=37.5%

通过以上不同发放方式对比发现,同样的工资薪金,只是简单的将平时发放与年末一次发放进行调节,找到最优平衡点,就能达到完全不同的节税效果。方式二与案例相比税负下降4.2个百分点(35.3%-31.1%)。

该方法利用了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特点,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的文件漏洞,只要单位财务和HR人员稍加理解就可操作节税,简单易懂。平时工资与年终奖发放不同,因此必有一个最佳平衡点,达到总体税负最低,而不是某一部分越多越好,或越少越好,故需要提前筹划,并与员工在签订合同时说明。

本方法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当然如果税务总局在未来一段时间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漏洞那就另当别论。

(二)让高管当“网红”,实现少缴个税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每个高管都离不开互联网,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或多或少都要接受其挑战。当一些人在犹豫时,另外一些人却在主动利用互联网的为企业做宣传营销,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例如,一提到北京普思科技,大家就会想到“国民老公”王思聪,一提到格力电器,大家就会想到董明珠,一提到苹果,大家就会想到乔布斯,企业形象与高管个人有着密切的关联,董明珠除为格力发声外,甚至直接上电视广告、宣传片,这些高管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催生了大大小的企业中的“网红”。

企业请明星代言并支付形象费用,那么让高管当个“网红”,企业该以什么理由补偿给高管个人呢,或者我们怎样利用此点做点税务筹划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2.6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第3.5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百度百科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解释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例,若A公司与张某在2016年合同中约定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为100万元(平时发放60万元(5*12),年末发放40万元),另向张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则张某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万元

增值税金及附加=100/1.03*3%*(1+12%)=3.26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个税=100/1.03*(1-20%)*20%=15.53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张某全年应纳税额=23.33+3.26+15.53=42.13万元,税负率=42.12/200=21.06%,较上例税负率下降14.24(35.3%-21.06%)个百分点。如果将总收入更多设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节税效果更明显。

(三)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

高管个人所得有金额高、可以筹划的方法少的特点,如果仅在工资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难既降低税负,又能合法合规操作的。这就需要突破原思维进行筹划。

先看如下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1.1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2016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万元(平时发放60万元(5*12),年末发放40万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万元股权期权(预计年末市价为200万元),张某在获得股权期权后于第二年初行权并转让给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为200万元,则张某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200-100)*20%=20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张某全年应纳税额=23.34+20=43.34万元,税负率=43.34/200=21.67%,较上例税负率下降13.63(35.3%-21.67%)个百分点。

对于动辄35%以上的税负来说,本方法将高管个税税负率降至20%左右,即财税【2016】 101号文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无疑是一个大进步了。

本方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权交易有一定的活跃度的企业,市价方便寻找,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针对那些股权交易不活跃度的企业,如果其大股东承诺回购授予高管的股权,那么也可适用本方法。

(四)工资薪酬所得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4条对劳务报酬所得解释是: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21.1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以下是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表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数据分别为40、7000。

按上例所示,筹划前张某税负约为35%,但如果将张某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将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转化为“合同关系”,即张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由A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同时A公司为张某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

张某应纳增值税及附加=200/1.03*3%*(1+12%)=6.52万元(3%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12%以深圳为例,建城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相加)。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1.03/12*(1-20%)*40%-0.7)*12=53.74万元,两项合计60.26万元,税负率为30.13%。

本方法与前述案例相比,税负率下降5.2(35.3%-30.13%)个百分点。

从上看,本方法节税力度有限,但全国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并非完全如此,针对数量众多的个体劳动者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并不能完全掌握其收入成本情况,没有采取20%,30%,40%的税率,而是采取更为简单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其适用的税率要远小于20%。

例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其中第1.2.1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第2.1条: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按此规定,深圳市对个人劳务报酬的综合税率为增值税3%,附加税0.36%,个人所得税1.5%。

本案例,则张某从A公司取得的200万元税前所得,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为6.52万元(200/1.03*3%*(1+12%),个人所得税为2.91万元(200/1.03*1.5%),两项相加为9.43万元,税负率为4.71%,税负下降达30.6个百分点。除深圳外,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政策,具体以各地公告为准。

本方法适用那些专业分工比较明显,工作成果容易以单项成绩体现的单位与个人。如设计、咨询、居间等。这也是很多专业人士迎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收到的一个意想不到的税收优惠。而从企业角度看,同样的成果,付出的成本却大不一样,税负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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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所属地是深圳)与子公司(所属地是中山)签订委派协议,由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任职服务,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由集团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且在集团代扣代缴个税,但以上薪酬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薪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每月把以上薪酬费用转回至子公司,请问一下,子公司这样列支的人员薪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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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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