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21
摘要: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2020-2-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