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咋计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陆丽群 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17-02-28
摘要:机构在某市区的A建筑公司,在B县城的某工程项目选择适用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2017年2月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29.12万元[1000/(1+3%)3%]。按照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万元(29.125%),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87万元(29.123%)
  机构在某市区的A建筑公司,在B县城的某工程项目选择适用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2017年2月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29.12万元[1000/(1+3%)×3%]。按照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万元(29.12×5%),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87万元(29.12×3%)。除此项目之外,A公司还有建材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项税额850万元,进项税额1000万元,A公司疑惑的是B县城项目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5824万元[29.12×(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进行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并非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差额缴纳,而是以其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本案例来说,在B县城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9.12万元,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万元,机构所在地(某市区)纳税申报时,简易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9.12万元,一般计税应缴纳增值税-150万元(850-1000)为增值税留抵税额,预缴增值税29.1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万元,既然无需补缴增值税,则在机构所在地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道理也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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