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19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福建税务 作者:福建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7
摘要: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米糠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可以免征增值税。

  2.福建省(不含厦门)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

  3.企业年初招录退役士兵,一次性抵扣了9000元的应纳税额。该退役士兵工作半年后离职,已抵扣的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换算减免税限额,已经提前扣减的税额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补缴。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现行的政策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现有政策享受优惠。

  5.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78号文备注“废渣”的“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涉及《目录》序号2.1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柱)、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等产品;序号2.2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序号2.3利用建(构)筑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序号3.5利用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生产炼钢炉料。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若符合财税78号文和财税73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7.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进项税额来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非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中体现的进项税额计算。

  8.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因此,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型服务且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符合文件规定,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9.一般纳税人销售工业尿素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因此,工业尿素属于化肥,增值税税率为9%。

  10.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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