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19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福建税务 作者:福建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7
摘要: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米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

  21.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纳税人支付改签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因此,如果纳税人支付的改签费是因机票价格上浮产生的,属于购买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是改签的手续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23.购进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在4月税款所属期将40%的待抵扣税额一次性转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进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4月及以后任一税款所属期将40%的待抵扣税额一次性转入抵扣。

  24.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5.纳税人补开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原税率的发票,是否有规定截止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补开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原税率的发票,没有规定截止时间。

  26.稀土企业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因此,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27.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应将哪些材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收购金额填写实际收购价格,同时附销售方提供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

  因此,收购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

  28.开具收购发票时,是否需要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

  因此,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

  29.上月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换货,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若因换货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要素发生改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30.单位收取党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党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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